关于药品包装设计要注意什么
药品包装设计《规定》要求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并对其位置、字体和背景颜色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
如第第二十六条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二十五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药品包装设计还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
药品的包装设计有其特殊性,必须严格遵守其行业的规范及国家相关规定,服务内容包含OTC药品包装设计,药品标签设计,处方药品包装设计,中药包装设计,西药包装设计,药品包装盒设计等,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该产品的药理特性及适应人群分类进行定位分析,充分发挥药品包装的商业价值,促进药品销售,树立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企业或品牌的忠诚度。
保健品包装设计。
保健品包装设计要体现保健品的概念,定位消费群体,具体设计分为螺旋藻包装设计,保健茶包装设计,补肾壮阳保健品包装设计,豆制保健品,燕窝包装设计,人参胶囊包装设计,冬虫夏草包装设计,木耳包装设计,芦荟保健食品等包装设计。
口服液包装设计
口服液可直接吸收,药效发挥较快;因而此类药品的包装设计要考虑到药品液体的特征,不只是画面的设计,还要考虑到保护性、安全性等特征。
参类保健品包装设计
参类保健品种类繁多,各有不同的保健功能,主要可分为一下几种:西洋参含片包装设计,西洋参胶囊片包装设计,野山参包装设计,野山参包装设计等各类人参的包装设计。
胶囊包装设计
胶囊药品的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林蛙油软胶囊装设计,蜂胶软胶囊装设计,灵芝破壁孢子粉软胶囊装设计,锌钙特软胶囊装设计,螺旋藻胶囊装设计,蜂王浆冻干粉胶囊装设计,大豆异黄酮软胶囊。
蜂制品包装设计
蜂制品包装的种类非常的多,所具有的多种独特营养成分,主要可分为:蜂蜜包装设计,蜂花粉包装设计,蜂胶软胶囊,蜂王浆包装设计,蜂胶胶囊包装设计,蜂胶片包装设计,蜂胶液包装设计,蜂王浆冻干粉片;蜂王浆冻干粉胶囊等。
中药包装设计
中药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用于防病治病的药物的总称,中药的包装设计需要体现中药的特色,中国的历史文化底蕴,随着时代的发展中药也向国际化迈进,因而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采用“东方智慧、西方创新”的表现手法。
西药是西医理论指导下运用的药物,绝大部分是化学成分非常明确的物质,要通过非常严格的试验观察及临床观察过程才能通过认证运用于临床。它的包装设计应该给人以严谨,规范等特征。
国家对药品包装盒的文字和设计图案有没有相关规定,在设计中应该注意。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管理,确保《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药品包装总体要求
一、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二、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三、药品的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四、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
五、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
七、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
八、包装标签有效期的表达方法,按年月顺序。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或只用数字表示。如有效期至2001年10月,或表达为有效期至2001.10、2001/10、2001-10等形式。年份要用四位数字表示,1至9月份数字前须加0以两位数表示月份。
九、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包装、标签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文字。民族药可增加其民族文字。企业根据需要,在其药品包装上可使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获我国专利的产品,亦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的种类。
十、经批准异地生产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集团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点;经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加工地点。